索引号 | GKJFZX/2016-000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6-09-09 |
名称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明确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 贴息政策的通知 | ||
文号 | 市人社发〔2016〕177号 | 主题词 | 西安市人 人力 资源 社会保障 保障局 西安市 财政 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西安 分行 行营 营业 管理部 于明 大学生 贷款 贴息 通知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银行高新支行:
为了使广大创业者准确了解政策,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对我市大学生创业贷款贴息政策明确如下:
西安市人民政府为了支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缓解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短缺的难题,印发了《关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市政发〔2008〕121号),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了西安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损失补偿基金,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西安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业务。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认真落实市政府指导意见,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63号)。规定对大学生创业贷款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从大学生创业贷款基金中给予贴息奖励。逾期还款或依法追偿的贷款,不予贴息,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经西安市大学生创业贷款协调工作办公室审批发放的创业贷款,贴息标准执行市人社发〔2011〕63号文件。
2012年,市人社局、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联合转发《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及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试行)的通知》(市人社发〔2012〕419号),是省政府出资设立的扶持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该基金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通过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的大学生创业贷款,在贷款期限内不计利息,创业贷款产生的银行手续费、担保费在创业基金中列支。2015年5月18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34号),对《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印发施行。此项政策的覆盖范围为我市大学生向省人才交流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发放的创业贷款。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