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LDC/2016-003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劳动关系处 | 发文日期 | 2016-09-27 |
名称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
文号 | 市人社发〔2016〕195号 | 主题词 | 西安市人 人力 资源 社会保障 保障局 执行 2016 指导线 通知 |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是:2016年度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增长上线为11%;增长下线为3%。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各类企业在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时,应按照以下原则: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制定具体的职工工资调整方案,方案要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要充分考虑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使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应按程序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四、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应按照中省市有关深化收入分配、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文件要求,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动各类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