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LDC/2016-002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劳动关系处 | 发文日期 | 2016-08-01 |
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申报须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实行 不定 定时 计算 工时 须知 |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市属、区县属和外商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向企业(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所属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系方式:
新城区人社局87434711
碑林区人社局89625321
莲湖区人社局87620424
灞桥区人社局83514263
未央区人社局86284665
雁塔区人社局85575086
阎良区人社局86200315
长安区人社局85293708
临潼区人社局83818653
蓝田县人社局82732150
周至县人社局87114009
户 县人社局84820772
高陵区人社局86913186
二、企业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企业生产经营简况、人员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名称、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方式、涉及职工人数等。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填写申报表要求:
1、申请实行以周、月、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采取适当的工作轮班制度和工作休息办法,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6.64小时;季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99.92小时;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年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999.68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采取轮休调休的办法,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3、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企业各执一份。
四、企业应根据审批意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将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合同或职工个人劳动合同,并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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