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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GKNGC/2014-002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农民工工作处 发文日期 2014-11-14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保障 监察 察举 举报 投诉 须知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35号)中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划分的规定,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中央、军队驻陕和省属用人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的驻陕用人单位以及省国资委监管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市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其他在省、设区市工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除省、设区市管辖以外的其他在县(市、区)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外省登记注册、但在我省未登记注册分支机构且生产经营场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驻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下列事项与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8、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四、不予立案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举报投诉时超过两年的

2、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3、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五、投诉书的内容和应当提供的材料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递交投诉文书。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