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36号)精神,现就我市此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曾在我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区(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
(二)
(三)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个人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