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YBC/2016-002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险处 | 发文日期 | 2016-08-10 |
名称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西安市人 人力 资源 社会保障 保障局 西安市 财政 政局 财政部 做好 2016 城镇居民 基本 医疗保险 险工 通知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6〕5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市政府同意,2016年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元。其中原有的40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40元中,中央财政负担32元,地方财政负担8元,地方负担部分仍按原比例分担。根据省市6:4的比例,地方财政需负担的8元中:省级财政负担4.8元,市区财政各负担1.6元。
二、2016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正常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80元,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3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纳90元,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重残少年儿童个人缴纳30元;大学生个人缴纳90元,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大学生个人缴纳80元。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新标准及时调整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
四、各区县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相关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完成工作。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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