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YBC/2015-000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险处 | 发文日期 | 2015-07-13 |
名称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陕西省人社厅 财政厅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通知 | ||
文号 | 市人社发〔2015〕154号 | 主题词 | 西安市人 人力 资源 社会保障 保障局 西安市 财政 政局 财政厅 省城 城镇居民 基本 医疗保险 补助 个人 缴费 通知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关于转发陕西省人社厅 财政厅提高全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
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5〕15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3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其中,原有35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与补助;新增的50元中,中央负担48元,地方负担2元,地方负担部分仍按原比例分担)。个人缴费水平适当提高,成人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50元/年,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20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度残疾的大学生,个人缴纳40元。
二、财政部门要根据新标准及时调整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
三、各区县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确保完成各项工作。
附件:1.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表 2.2015年大学生医保筹资标准表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3日
附件1
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人员 类型 |
类别 |
筹资标准 |
个人缴费 |
中央 |
省财政 |
市财政 |
区县财政 |
残保金补助 |
少年 儿童 |
正常 |
450 |
50 |
268 |
79.2 |
26.4 |
26.4 |
无 |
重残 |
450 |
20 |
273 |
82.2 |
0 |
0 |
74.8 |
|
低保 |
450 |
20 |
273 |
82.2 |
37.4 |
37.4 |
无 |
|
低收入家庭 |
450 |
20 |
273 |
82.2 |
37.4 |
37.4 |
无 |
|
非从业居民 |
正常 |
580 |
180 |
268 |
79.2 |
26.4 |
26.4 |
无 |
重残 |
580 |
20 |
298 |
97.2 |
0 |
0 |
164.8 |
|
低保(注1) |
580 |
20 |
298 |
97.2 |
82.4 |
82.4 |
无 |
备注:低保含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
附件2
2015年大学生医保筹资标准表
单位:元
人员 类型 |
类别 |
筹资标准 |
个人缴费 |
中央财政补助 |
省财政补助 |
市财政补助 |
|
大学生 |
中央部属高校 |
普通 |
450 |
50 |
380 |
20 |
|
低保、重残家庭 |
450 |
40 |
390 |
20 |
|
||
省属高校 |
普通 |
450 |
50 |
268 |
132 |
|
|
低保、重残家庭 |
450 |
40 |
273 |
137 |
|
||
市属高校 |
普通 |
450 |
50 |
268 |
|
132 |
|
低保、重残家庭 |
450 |
40 |
273 |
|
137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2〕3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14年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其中原有35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与补助,新增的50元中,中央48元,地方2元,地方负担部分仍按原比例分担。),个人缴费水平适当提高(成人个人缴费不低于100元/年,学生儿童不低于50元/年,具体由各市确定)。 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后,应由市、县配套的资金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人员缴费和入库工作,将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做好各项医疗待遇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