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KZFC/2015-002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策法规处 | 发文日期 | 2015-08-11 |
名 称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基本 医疗保险 定点 零售 药店 |
服务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
受理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 | |||||||||||||||||||||||||||||||||||||||||||||||||||||||
事项依据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 2、《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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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86786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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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全市零售药店。 | |||||||||||||||||||||||||||||||||||||||||||||||||||||||
办理条件 |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已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正式营业超过1年以上;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药械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等级; 3、新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设置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城六区及开发区”)的,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下同),营业场所设置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以下简称“郊三区和四县”)的,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最低要求,可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调整作适时调整); 4、营业场所应布置合理、整洁卫生,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主要理化性能要求,营业、办公和仓储应分开或隔离; 5、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500种,并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设有夜间购药窗口或值班电话; 6、所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营品种总数60%以上;药品按规定分类摆放,计生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应实行专区或专柜管理,药品区与非药品区应相对隔离,采用不同收银通道,单独收银。 7、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及相关设备。 8、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药师执业资格在本零售药店注册的,优先考虑);营业人员须经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在经营中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并持证上岗。 9、零售药店及其员工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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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 |
注意事项: 1、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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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办理程序: 1、发布通知: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每次开展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前,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xahrss.gov.cn)发布开展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2、申报登记和报送资料:在开展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通知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符合申报定点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可通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并按规定填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进行网上申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网上申报情况进行确认登记。 已通过申报登记的零售药店,应于网上通知的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点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其中,驻城六区及开发区的零售药店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驻郊四区和三县的零售药店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统一报送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资料审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按照第五、六条所规定的申请条件要求进行初审,符合定点条件、申报资料齐全的,受理定点申请;申报资料不齐全的,退回并告知所欠缺内容,并要求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4、实地考查:初审合格的,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时间统一进行实地考查(考查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开展实地考查时,应按照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逐项进行考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同时对零售药店的联网能力一并进行考查;考查组成员要详细纪录实地考查情况,严格按照《零售药店申报定点资格实地检查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查评分,并签名确认考查结果。 5、初步评审:实地考查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第五、六条所规定的申请条件,在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查评分的基础上,结合其近1年来的经营情况,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拟批准的定点零售药店数量,按照评分情况从高到低确定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初步意见,上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6、确认公布: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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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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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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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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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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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
网上办理 | 无 | |||||||||||||||||||||||||||||||||||||||||||||||||||||||
表格下载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