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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GKLDC/2016-003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劳动关系处 发文日期 2016-09-27
  西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6〕194号 西安市人 财政 政局 民政局 六十年代 精减 补助费 标准 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其中,原由各级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由于补助标准提高增加的生活补助费,继续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属建筑行业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渠道,继续按照《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办法》(陕建政发〔1993483号)办理;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民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民政厅上报,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二、对按照市财政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落实市属企业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市财发〔2007701号)规定,已移交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市属企业中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相关区县。

三、调整后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从201611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民政局              

 20169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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