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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不列入转业安置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07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  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  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