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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因特殊原因个人缴费本息可退还
发布时间:2013-09-10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进行注销登记,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1)出国(境)定居;  (2)户籍性质变更;  (3)跨统筹范围转移;

  (4)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  (5)死亡;

  (6)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需要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

  (7)参保人员迁居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地区的。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为: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统筹范围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社保机构出具的已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参保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7)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地区的社保机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