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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产假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0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依据【20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09】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规定: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符合条件增加的产假有: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增加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注:休假均包含双休日与法定节假日。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