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SBZX/2016-001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6-07-31 |
名称 |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选择须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西安市 城镇居民 基本 医疗保险 保险门 门诊 统筹 医疗机构 选择 须知 |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选择须知
一、参保居民在选择门诊统筹协议医疗机构时要由本人持居民医保证前往需要签约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参保居民当年选择了门诊统筹协议医疗机构后,方可在协议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当年未选择协议医疗机构的,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三、2017年度首次参保的居民缴费后,在公布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名单(176家)中选定一家门诊统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统筹协议医疗机构,由参保居民直接到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办理签约手续。以后年度将直接默认以往年度的签约。
四、2016年度已经选择了门诊统筹协议医疗机构的参保居民,完成2017年度缴费后,系统将直接默认2016年度的选定结果。
五、参保居民若需变更门诊统筹医疗机构,请在年度缴费后的3个月内,前往欲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一个年度内只能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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