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权委托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划分区域,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213家医疗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授权委托给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在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新城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等2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碑林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铁一局西安中心医院等29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莲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陕西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职工医院等25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雁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陕西正和医院等33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未央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唐城医院等2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灞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陕西航天医院等25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高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陕西省博爱医院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长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长安区医院等12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阎良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阎良铁路医院等12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临潼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临潼区妇幼保健院等9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户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陕西省森林工业职工医院等10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高陵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高陵县医院等5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蓝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蓝田县中医医院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周至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周至县人民医院等3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文件精神,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尽快与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加强基金监督力度,确保广大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
附件: 1.新城区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碑林区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3.莲湖区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4.雁塔区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5.未央区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6.灞桥区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7.高新区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8.长安区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9.阎良区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0.临潼区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1.户县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2.高陵县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3.蓝田县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4.周至县负责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