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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3-09-12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1)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2)询问权。

(3)书面调查权。

(4)查阅和复制资料权。

(5)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向被检查者调查者出示证件;

(2)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3)保守被检查或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