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1)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2)询问权。
(3)书面调查权。
(4)查阅和复制资料权。
(5)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向被检查者调查者出示证件;
(2)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3)保守被检查或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为举报人保密。